劳动合同与作品的知识产权归属并没有必然的联系。即使签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里没有约定对职务作品的归属,著作权仍然不属于公司;即使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对职务作品的归属作了约定,那么单位仍然能拥有作品的知识产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为完成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是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单位仅能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但如果有下列情况的,作者仅有署名权,其他权益由单位享有:
1、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条件进行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职务作品;
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
因此,在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等作品的知识产权认定问题上,即使单位与劳动者并没有约定,但是只要这些作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条件进行创作的,那么其知识产权是属于单位而不是劳动者的。至于何谓“利用单位的物质条件”,《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亦提到,所谓的“单位物质条件”是指该法人或者该组织为公民完成创作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资料。一旦劳动者与单位发生作品归属纠纷,如果劳动者否认该作品属于职务作品,而单位主张该作品属于职务作品,单位就需要对该作品是劳动者完成单位的任务、使用了单位提供的资金、设备、资料等进行举证。


